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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改委发文,涉及电价!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对辽宁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进行部署,进一步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
《通知》规定了实施范围,指出将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通知》规定了容量电价水平,指出2024年、2025年辽宁煤电容量电价按照100元/千瓦·年(含税)标准执行。2025年后的容量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执行。在容量电费分摊方面,《通知》要求,辽宁应承担的容量电费,按上网电量省内消纳比例确定,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在容量电费考核和支付方面,《通知》要求,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配套煤电机组参照省内煤电机组管理,省外其他煤电机组按照双方约定管理。《通知》还要求,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建立全过程监测机制,及时研判苗头性、潜在性、趋势性问题。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要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等责任,推动电力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市场优势地位等截留批发市场电价改革红利、不合理加价等不当价格行为,要及时推动处置,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来源: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
记者:刘璐 赵婷婷
编辑:李晓玉 检校:张舒宇
责编:王德坤 审核:李德强